刊名:车辆与动力技术
曾用名:兵工学报.坦克装甲车与发动机分册
主办:中国兵工学会
ISSN:1009-4687
CN:11-4493/TH
语言:中文
周期:季刊
期刊分类:汽车工业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无人驾驶车辆的现状
(一)无人驾驶车辆的界定——L5驾驶系统汽车
(二)无人驾驶车辆交通肇事的刑事领域困境
三、无人驾驶车辆的刑事主体地位
(一)学说争议
(二)肯定说成立的必然性
(三)无人驾驶车辆具有刑事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四、无人驾驶车辆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分配
(一)无人驾驶车辆的刑事责任
(二)其他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以及刑事责任
五、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罚规制
(一)“人身”刑——对无人驾驶车辆的威慑与教育
(二)罚金刑——对受害人的安抚
六、结语
文章摘要:在涉及无人驾驶车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践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成为刑法亟需解决的问题。L5驾驶系统的车辆具有自主性、控制能力与可培养的辨认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其能否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可以将其类型化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人以获得法律主体地位进而成为犯罪的主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分配中,除了追究车辆本身的刑事责任,车辆的设计者、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和销售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刑罚方面,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可以通过痛苦体验技术对无人驾驶车辆设立“人身刑”以及基于“财产基金”设立财产刑。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李亚倩 何昕航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6721/j.cnki.cn61-1487/c.2022.07.008
论文分类号:D924.3
文章来源:《车辆与动力技术》 网址: http://www.clydljs.cn/qikandaodu/2022/0513/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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